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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2018-10-25房产纠纷收听量1812举报

语音内容: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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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传斌

胡传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传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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