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在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如果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单位无权克扣个人缴费部分,此时劳动者应把个人部分交给单位。但是,单位缴费部分,劳动者无需承担。法律依据: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原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然有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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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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