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政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后,低保人员看病,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总会救助20%;超出4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民政救助80%,还有困难的,市慈善总会将根据低保户的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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