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扣款不成功,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持“扣款不成功回执”(须加盖企业公章)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托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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