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女儿有继承权。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被征收,则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归该户房屋原权利人所有,其继承人可以基于财产权益取得继承权,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子女有继承权和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只以父母名义登记,如果子女想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要进行土地变更,然后子女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此外,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宅基地不能以任何形式在集体之外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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