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如下: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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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决定机关决定予以回避的时候,被回避人是不能够申请回避复议的。法律规定,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只属于当事人。
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提出回避申请--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作出复议决定。审查期间原则上刑事诉讼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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