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如果三十天后用人单位不允许辞职的,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去劳动局投诉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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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峰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陈宇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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