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不再存续和有效的情况。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3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刑罚执行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8种:
1、罪犯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刑罚执行完毕;
3、缓刑期限届满,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罪犯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特赦或者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8、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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