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着大量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此时,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就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那么发包人就应该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果不付款是由于发包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发包方没有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否则构成违约。
此时,可以采用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可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超出诉讼时效,可能会失去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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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甲方不结算的,首先,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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