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需要提供合同、欠条、收发货单、结算单等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合同的金额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或者证明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不应当支付货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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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
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2、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3、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4、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一: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劳动合同;2、工资条、工资单、工资发放存折;3、社会保险凭证;4、胸卡、门禁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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