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可以书面约定管辖,但是也有限制,不能随意选择与履行合同无关、与原被告双方无关的法院,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另外在买卖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往往距离较远,不在同一个城市,在没有约定管辖时,常常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给原告主张权利增加了很多困难。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在买卖合同中,接收货币的一方,也就是在欠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一方住所地法院也具有了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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