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猝死到底该由谁负责呢,员工猝死也要分情况,主要分析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上下班的必经途中猝死,如果员工在以上期间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工伤(亡)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过错应当包括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员工在下班、休假期间,组织聚餐或户外活动导致的猝死也需要分情况,如果是参加旅行社活动的,应当由旅行社负责,如果是自驾游的,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应该由自己负责,聚餐也需要区分是因为食品问题,还是因为一同聚餐人员劝酒导致的猝死。
总的来说,员工猝死要分多种情形分析讨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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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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