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存在争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此类纠纷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时,合同履行地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根据合同义务类型,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标准明确案件的管辖权。
无名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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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1、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2、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3、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也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
整体而言,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