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因定做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定做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没有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可以看出,因定做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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