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房屋的性质定性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6年1月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上述文件实施前,房屋登记机关是人民政府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负责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管理。所以之前的房屋买卖中,要分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根据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项登记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如果因为某些历史原因,原房屋所有人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也可以在不提供土地证的情况下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但要依据当地当时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材料来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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