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条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依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简单的归纳就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
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本案中争议的“到底已经支付了多少工资给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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