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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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宇
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
毕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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