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鉴定标准有发生过变化,此前有四个残疾评定标准,分别是:1、针对劳动者病残鉴定标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针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针对医疗事故受伤人员病残鉴定标准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4、针对治安管理、刑事犯罪受害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取代,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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