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买卖合同中,难免会出现因为违约方没有及时汇款,货物不能按约定发出导致损坏。货物损坏造成货物守约方的损失,是由守约方承担还是违约方承担,具体要看守约方是否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如果有,那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就不能主张。守约方应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1、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在一些与货物有关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货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假如货物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最后造成货物损失的,守约方不能主张这扩大的损失赔偿。2、守约方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在挽救货物损失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保管货物的方法,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能要求违约方来承担的。守约方防止货物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主张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理费用中不应包括对当事人劳务的报酬。实践中,想主张这笔扩大损失造成的合理费用,守约方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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