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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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伟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刘纪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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