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均无需办理准生证。对于要求办理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依然需要为孩子办理准生证。
1、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
2、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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