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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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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