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法人是指以慈善、社会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并以基金设立的法人,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
1、稳定性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基本的办事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2、约束性基金会章程需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拆迁安置房过户维修基金由拆迁安置房所有人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工作企业,依据需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的状况提出应用主张。主张内容包含:房产位于、修理项目概略、修理理由、工程造价、触及业主户数等。物业工作企业安排拟定应用计划。物业工作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分请求基金支取。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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