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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中“跳单”的处理

2018-12-19合同纠纷收听量2232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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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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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英

刘晓英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刘晓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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