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部分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承租人;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的物品。如果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损毁的,应当将损毁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修复或者赔偿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但扣除数额等于维修物品的金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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