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间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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