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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