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用途,对房屋使用寿命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二十八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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