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获得赔偿的。首先,从意外伤害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死亡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意外伤害的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
当事人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其次,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中暑也属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
而在原卫生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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