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视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务不能顺利完成的现象的出现。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享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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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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