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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2019.09.031791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第三,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第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作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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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幺博文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

幺博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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