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期限届满180天内,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一般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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