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质押的合法依据。所以,此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物的特征,不能办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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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雪华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石雪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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