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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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的合同,如果工程已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合同主体不适格。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内容合法,是指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政策不允许的行为...
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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