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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