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以档案年龄为准。《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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