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或不予认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客观上拒收的行为;二是出卖人已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买受人主观上不予认可的事由而拒绝接受。对此,各国法律都作出了取消买卖或解除合同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对出卖人的前述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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