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年迈以后,精神或者身体原因,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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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等。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担任监护人首先应该按照法定监护人的规定,由相关人员按顺序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担任监护人,但须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一般情况下,老人指定子女监护是可以的。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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