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丧者的家属会提出其它要求,属于双方协商范畴,达成协议有效。此类费用由企业支付。接待费用要予以控制,最好有家属指定一人对口联系,约定在规定时限和数额内有企业负担,超过由双方分担,最好有现有协议。也可以先由家属借支部分现款,自己控制使用。
处理此类事情很复杂,单靠理论和法规经常会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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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对意外死亡进行赔偿,只有工伤保险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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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程序:首先是工伤保险报告;第二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是赔偿,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三、辅助器具费用;四、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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