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骨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到六级伤残为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分别本人工资70%、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24、18个月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36、30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到十级伤残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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