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二点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而且通常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第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并未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第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由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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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订立的形式无要求;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
第一,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第二,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第三,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第四,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一、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承揽工程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企业必须有承包资质。建筑工程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制度,没有资质证书是不能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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