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点、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而且通常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第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并未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
第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由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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