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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哪些

2018-09-28合同纠纷收听量1823举报

语音内容:

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不生效,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需要按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赔偿。
  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通常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而言,其中的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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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容

宋春容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宋春容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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