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三方面。那么,因不可抗力违约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不可抗力而违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只要合同没有解除,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之后,如果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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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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