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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新规定

2018-09-19房产纠纷收听量26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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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和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房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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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莹

刘莹

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

刘莹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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