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 适用减刑的条件
①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 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 种: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险救灾或 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 减刑的限度
刑法明确规定了减刑的限度,①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③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 适用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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