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助和加班费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所谓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化、日常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外期间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经济补偿,而且出差补助是出差期间每天都有的。
加班费则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
至于职工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应区别对待。
第一,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则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第二,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且单位已发给了出差补助,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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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