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和私自服药;
(2)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增加活动;
(3)全麻醉手术擅自进食发生受损中或手术后呕吐反流致患者死亡;
(4)术后过早进餐;隐瞒呼吸道吸入异物的情节,导致医生将呼吸道异物误诊为呼吸道炎症,延误病情;私自外出,恶意拖欠医疗费;
(5)不遵医嘱擅自喂食禁忌药物或食物;不遵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引起心血管患者过于激动而猝死;患者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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