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记录应在何时完成
2024.07.02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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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之规定,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 法律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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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涛律师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6年
擅长: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王瑞涛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中联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委会理事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医学专利代理人。【王瑞涛律师学术成果】——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等收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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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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