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后,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法定义务。
二.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也包括为了避免医疗纠纷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横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的措施。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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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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